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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如何裁定_emc易倍体育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09 点击量:849
本文摘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不应审查申请人按拒绝递交的涉及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展开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不应审查申请人按拒绝递交的涉及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食品经营场所展开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院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展开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分别做出下列裁决:    (1)符合规定的,做出呈请行政许可的要求。

    (2)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排查的,书面明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无法排查的,或者排查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做出未予行政许可的要求并书面解释理由,并告诉申请人拥有依法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驳回行政诉讼的权利。    (4)排查期限 宽不得多达6个月。排查期间许可审查期限终止。

    (5)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期间,申请人可以退回许可申请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应该听证会的事项,或者牵涉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根本性利益关系的许可事项.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牵涉到公共利益必须听证会的根本性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告诉申请人、得失关系人拥有拒绝听证会的权利,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的组织听证会。

根据听证会情况,做出行政许可要求。听证会所须要时间不计算出来在做出行政许可要求的期限内。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自法院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要求,因类似原因许可审查期限必须缩短的,应该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缩短10日,并将缩短期限的理由告诉申请人。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呈请行政许可的要求的,应该自做出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授予《餐饮服务许可证》。    (9)对于已办结的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将有关许可申请人及判核材料及时文档,并存留经领证人亲笔签名接纳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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